福建省工傷賠償

福建省工傷賠償
福建省九級工傷賠償
【工傷九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九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爲9個月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政府 閩政[2004]12號(摘要)】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併計算。福建省九級工傷賠償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佈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年齡之差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0個月的,按30個月支付;七至八級低於20個月的,按20個月支付,九至十級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