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撂荒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撂荒處理
承包出去的土地撂荒 農村撂荒土地承包糾紛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農村撂荒土地承包糾紛的處理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援; 2、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爲共同被告,請求確認他們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