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令作戰消極罪的量刑

違令作戰消極罪的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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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令作戰消極罪的認定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中雖然都有違抗命令的構成要件,但其含義有所不同。在戰時違抗命令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爲本身就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不需要再有其他具體的危害行爲;而在違令作戰消極罪中,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臨陣畏縮,作戰消極,並造成嚴重後果,違抗命令僅僅是限制條件,說明行爲人違反並抗拒執行上級命令,但其嚴重程度尚未達到戰時違抗命令罪那樣。因此,在違令作戰消極罪中,僅憑其違抗命令的行爲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行爲人在作戰消極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爲本身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構成條件的,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戰時違抗命令罪定罪處罰。

(二)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主觀上都是出於過失,客觀上都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又都可能發生在戰時或戰場上,而且作戰消極的行爲廣義上也是一種不盡職的行爲,因此很容易混淆。其區別在於,前者側重於指揮人員在指揮部隊(分隊)執行作戰任務時,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得力,以致整個部隊(分隊)行動遲緩、消極怠戰,造成嚴重後果,指揮人員對此應負的領導責任;而後者側重於指揮人員由於個人在指揮崗位上玩忽職守,以致造成嚴重後果,指揮人員對此應負的直接責任。

(三)區分本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犯這兩種罪可能出於完全相同的犯罪動機,如貪生怕死,畏俱戰鬥,而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及客觀環境很相似。其區別除了犯罪主體不完全相同外,主要在於行爲人是否脫離了戰鬥崗位。臨陣脫逃的行爲人己脫離戰鬥崗位,沒有繼續參加戰鬥;作戰消極的行爲人仍在戰鬥崗位上,只是作戰不積極。如陣地追敵攻擊時躲在掩體內不敢積極還擊,追擊敵人時怕敵人反撲不敢大膽逼近敵人等,都不應認定爲臨陣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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