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令作戰消極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違令作戰消極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人蔘戰秩序。我軍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堅強柱石,每一名軍人都肩負着保衛祖國的神聖使命。

我國《國防法》第56條規定:“現役軍人必須忠於祖國,履行職責,英勇戰鬥,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我軍《內務條令》第12條規定,軍人要宣誓做到“英勇戰鬥,不怕犧牲”。《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軍隊戰鬥概則》第6條明確規定:“不論進攻或防禦,勇敢戰鬥,不怕犧牲,都是達成戰鬥目的的精神因素,藉口儲存自己而不積極、不堅決地消滅敵人是絕對不允許的。”

《中國人民解放軍步兵戰鬥條令》第6條也規定:“爲了消滅敵人,分隊必須發揚勇敢戰鬥、不怕犧牲的精神,運用技術、戰術去戰勝敵人,絕不允許藉口儲存自己而消極避戰”。這些要求是每一名軍人蔘加作戰時都應該做到的,由此構成了軍人蔘戰的秩序。軍人在戰時臨陣畏縮,作戰消極的行爲,直接違背了軍人蔘戰的職責要求,挫傷部隊士氣,渙散鬥志,擾亂了軍人蔘戰的秩序,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將給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在和平時期違抗上級某項命令的,一般按軍紀處理,不構成本罪。作戰命令,是指上級關於作戰的命令、指示等。如兵力集結時間、地點、火力配屬,攻擊方案,戰鬥梯隊安排,撤出戰鬥等有關作戰準備、作戰實施的具體問題。

違抗形式通常有:拒不執行命令、拖延或遲緩地執行命令、故意執行與命令相反的內容等。

臨陣是指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戰場上或戰鬥中;另一種情況是指部隊雖然尚未進入戰鬥,但已受領戰鬥任務,正待命出擊的場合下。

臨陣的地區範圍既包括陸地戰區,也包括海上、空中戰區。

畏縮是指貪生怕死,畏縮不前;作戰消極是指行爲人應盡全力而不盡全力,不圖進取,消極怠戰。對這類行爲,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嚴重後果,是指沒有按照上級要求完成作戰任務;妨礙了作戰部隊之間的協同;因臨陣畏縮、作戰不力而貽誤戰機或造成人員嚴重傷亡、陣地失守、前線崩潰等。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與否的認定標準。如果行爲人主觀上積極努力,創造條件爭取完成任務,但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達到預期目的,以致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能認定行爲人有作戰消極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根據本條的規定,只有指揮人員才能成爲本罪的主體。指揮人員是在部隊對作戰、訓練、施工、搶險、救災等活動及日常行政管理實施組織領導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在戰場上或戰鬥中已受領戰鬥任務、待命出擊的情況下,因畏懼戰鬥、貪生怕死,故意畏縮、作戰消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