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無效婚姻

如何解除無效婚姻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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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無效婚姻

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規定規定:
(一)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二)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爲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爲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三)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