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怎麼解除?

無效婚姻怎麼解除?

結婚幾乎是每個人這生中都必須經過的過程,結婚登記是保護其合法婚姻的法律保障,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是所有的經登記確認的婚姻關係都是有效的,那麼哪些情形會導致婚姻關係無效呢?無效婚姻該如何解除呢?本文將做詳細介紹。

一、無效婚姻怎麼解除

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以及所生子女作出適當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規定:

(一)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二)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爲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爲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爲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爲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爲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三)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二、人民法院對於無效婚姻的處理

(一)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二)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三)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四)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無效婚姻的情形以及如何解除無效婚姻關係,希望對有此困惑的你們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