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與借條

借款協議與借條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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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借條如何要回借款


1、應當把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係固定下來。

其方法包括:由對方補寫借條或者還款計劃;對對方承認的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係談話進行錄音;尋找能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係的證人等。

2、在協商不成時,向匯款銀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向該銀行調取該匯款憑證,並要求對方還款。

3、關於對方下落不明的問題,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此時首先要清楚自己是否承擔了舉證責任,然後纔是收集相關的證據來支援自己的觀點,否則的話最終的處理結果就有可能對自己不利。而要是不清楚應該如何收集的話,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