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政法規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簡述行政法規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簡述行政法規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行政法律關係的特徵:


第一,行政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第二,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地位的不對等性;


第三,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國家權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處分性;


第四,行政法律關係設定的靈活性和及時性。


行政訴訟有如下特徵: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透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我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透過對被訴行政行爲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爲爲具體行政行爲,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爲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爲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爲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透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爲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恆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爲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爲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恆定性,允許被千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着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爲被害人所訴自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