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集體企業法人變更問題

城鎮集體企業法人變更問題
城鎮集體企業法人變更
集體企業的設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名稱、組織機構和企業章程;  (二)城鎮集體企業法人變更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並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有明確的經營範圍;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集體企業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三)註冊資金;  (四)資金來源和投資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職工加入和退出企業的條件和程序;  (八)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九)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及其職權範圍;  (十)企業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訂程序;  (十二)章程訂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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