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變更法人債務是否承擔

集體企業變更法人債務是否承擔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是否集體企業退休人員能參與經營




    退休人員退休之後完全可以,不只是家屬,其本人也可以的。企業文化建設是指企業文化相關的理念的形成、塑造、傳播等過程,要突出在“建“字上,切忌重口號輕落實;重宣貫輕執行。企業文化建設是基於策劃學、傳播學的,是一種理念的策劃和傳播,是一種泛文化。



    企業文化建設是指企業文化相關的理念的形成、塑造、傳播等過程,重口號輕落實;重宣傳輕執行。突出在“建”字上,是基於策劃學、傳播學的,認爲企業文化是一種策劃和傳播,是一種泛文化。



    人力資源專家華恆智信主張:加強企業文化建設,能夠科學整合企業生產要素,引導員工形成共同的價值觀,增強企業凝聚力,構建和諧企業,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實現可持續發展。富有特色的企業文化,可以成爲一個企業持續發展的基石。接下來我們就具體談談關於企業文化建設方面的話題。



    
1、但是如果退休前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爲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爲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爲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係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爲。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集體企業退休人員能參與企業經營的,本人允許,其家屬也可以進行企業經營;但是應該注意的是隻有原國有企業的領導在退休之後沒法從事企業經營,因爲是有時間限制的,只有時間過了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