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開賓館協議

合夥開賓館協議
開賓館條件

申辦條件:


1、旅館擁用客房總面積須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內牀位的平均佔有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於2.6米,其中設雙層牀位的平均佔有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2、旅館須有相對獨立。綜合性建築的經營旅館部分與其他部分須分門進出。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企事業單位開設的旅館,也應與單位的工作、學習、宿舍等場所分離,以保證互不干擾。旅館客房一側毗鄰其他建築的,須安裝隔離設施,出入口通道應設安全防範措施。


3、旅館的總體佈局(即服務臺、行李儲存室、貴重物品保管櫃、財務室、倉庫以及通訊、監控等要害部門的設定)須符合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的要求。4、旅館的房屋結構、消防設備、出入口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管理的規定和防火規範的要求。


5、旅館必須按規定建立各項治安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保衛人員,並建立羣衆性的治安保衛組織。


6、旅館的治安、消防保衛人員和服務檯的登記人員須經安全業務培訓,掌握一定專業知識,方可正式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