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律師你好,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爲需要再審的”情況下適用。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爲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