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的事由一般有哪些

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的事由一般有哪些
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的事由一般有哪些
1、仲裁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也就是說,在執行裁決過程中,發生了一方申請撤銷裁決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暫時停止執行,最後視裁決是否被撤銷,再決定恢復執行還是終結執行。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一方申請撤銷裁決,是中止執行的法定理由。一旦有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裁決,執行法院即應當裁定中止執行,而不是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執行的裁定,依法不準上訴,在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執行程序暫時停止。
2、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上述中止執行的情況外,《民事訴訟法》第256條關於中止執行的一般規定也適用於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這些情形包括: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申請執行是申請人的權利。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是申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如果延期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其意見,裁定中止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案外人認爲人民法院的執行將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執行人員經審查認爲執行異議確有理由的,爲避免執行錯誤,應裁定中止執行。
(3)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等待繼承期間,應中止執行。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後,繼續進行執行程序。
(4)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作爲—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情況,應暫時停止執行,等待它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享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5)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
3、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