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不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仲裁裁決不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裁決不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仲裁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複印件副本。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爲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爲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爲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5、雙方送達回執複印件。

三、仲裁裁決生效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時間: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仲裁裁決如果不符合條件也是不會被執行的,仲裁的執行也需要有合法的依據的,而且雙方在事先訂立有仲裁協議,同時所存在的證據也足夠齊全,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