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仲裁訴訟時效是多久?

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爲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勞動仲裁,不僅要在時效期內提起,還要準備好書面仲裁申請以及相關證據。對於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仲裁裁決是仲裁機關對於仲裁的案件審理得出的裁定,對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利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也有不予執行的情形,只要符合不予執行的情形法院就有權利裁定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