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用原來戶口簿複印件嗎

離婚可以用原來戶口簿複印件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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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戶口複印件可以嗎

你好,很高興爲您解答離婚戶口複印件可以嗎的問題,關於離婚這個問題的所有材料都是需要原件的。也就是說離婚是不能用戶口本複印件的。辦理離婚登記所有的材料都需要原件,此外,戶口本的複印件也需要。

登記離婚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二、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應當準備以下的材料:1、戶口證明的複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2、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3、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都要簽名;

4、結婚證原件;

5、孩子的出生證明覆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帶);

6、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兩張(男女雙方都要準備)

【法律條文】: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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