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主觀方面是什麼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主觀方面是什麼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主觀方面是什麼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爲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買的婦女、兒童是被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另一方面也明知自已的收買行爲侵犯了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與人格尊嚴,但行爲人仍然決意收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