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能否代位繼承

死亡賠償能否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死亡賠償金
要解決死亡賠償金是否可以適用代位繼承,就必須先明確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如果認爲死亡賠償金是遺產的,則只要滿足法律規定的代位繼承的條件,就可以適用代位繼承死亡賠償金,如果認爲不是遺產,則不適用代位繼承。

目前存在的兩種學說

從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國法律對死亡賠償金採用的是物質損害賠償說。該學說又包括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撫養喪失說”,該學說認爲由於受害人死亡致使其生前撫養的人喪失了生活來源,賠償義務人賠償的範圍是被撫養人在受害人生前從其收入中獲得的撫養份額。至於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導致對受害人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人受害人處所繼承財產減少的損失,則不屬於賠償的範圍,即除被撫養人生活費外,不承認有其他財產損失的存在。另一種觀點是“繼承喪失說”,該學說認爲若受害人未死亡,他在未來獲得的收入將作爲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因加害人的加害行爲致使這種未來可以獲得的財產喪失,賠償義務人賠償的範圍是因受害人死亡而喪失的未來可得利益, 採用該學說的,在立法上往往在傷害致死賠償項目上不再單獨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表現爲相互排除的關係。

從上述死亡賠償金的發展歷程中我們可以發現,自死亡賠償金的概念出現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一些立法檔案一直是將死亡賠償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作爲一個並列的項目來規定,也基本上是將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作爲一個並列的項目來規定。在我國出現死亡賠償金的這些規定中,除《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外,實際上其他的規範所採納的是“撫養喪失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明確認爲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採取了“撫養喪失說”。但是以“撫養喪失說”解釋我國死亡賠償金制度存在理論上的不足,在司法實務中也出現了困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進行了司法調整,放棄過去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採取“撫養喪失說”的立場,而是以“撫養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金制度。

《侵權責任法》可以看成是對以前司法解釋的一個明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在傷害致死賠償項目上不再單獨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該法是對採用“繼承喪失說”的一個的肯定,也確認了死亡賠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屬於財產損失賠償。但是死亡賠償金與被撫養人的撫養費是何種關係,《侵權責任法》條文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