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認定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認定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認定
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行爲人將竊取、收買到手的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用於自己僞造信用卡的,又會觸犯刑法第177條第款第4項的規定構成僞造金融票證罪。這種情況屬於吸收犯。按照重行爲吸收輕行爲的原則,只定僞造金融票證罪一個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2.行爲人明知犯罪分子實施僞造信用卡犯罪,而爲其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應當以僞造金融票證罪的共犯論處。
3.依據法條第3款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應當從重處罰。
關於本罪的重罪情節
本罪的重罪情節爲“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量巨大”的具體標準,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我們認爲可以參照相關司法解釋對近似犯罪所規定的數額標準酌情認定(爲定罪情節數量標準的3倍以上)。“其他嚴重情節”,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具體來說,我們認爲可以認定爲下列之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