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訴狀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訴狀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用工單位與勞務分包單位之間的合同爭議,不屬於用人單位和職工間的勞動爭議糾紛,而屬於民事合同關係,所以不能夠申請勞動仲裁,應該透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


具體的糾紛處理方式: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爲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後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援。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援,並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係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爲工程分包合同,那麼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爲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爲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築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