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協議與購房合同有何區別

認購協議與購房合同有何區別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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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協議與購房合同有何區別

認購協議與購房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
1、買賣之前一種協議。作爲開發商在不具備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條件之前的一種協議,認購書具備擔保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的擔保效力。如果認購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符合協議書約定的生效條件時,該協議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開發商和購買人均應按照協議書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2、購房合同更加詳細。如果認購書中,對於房屋的房號、面積、價格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做了較爲明確的約定,那麼認購書可以被看作爲一份預先約定的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只是對於認購書內容做出了更爲具體的約定,而如果認購書中沒有約定上述內容,則其只是一份購房意向書,不具備本約合同性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