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在房產局能查到嗎

購房合同在房產局能查到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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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在房產局備案後退房怎麼處理

如果是合同備案了但是房產證還沒有辦理,如果買賣雙方有一房違約,是可以退房的,如果是開發商違約,業主是可以要求退房,退回所交的所有費用並且賠償的。如果房產證已經辦理,買賣雙方有違約情況,退房並賠償後,雙方還要到房地產發證機關辦理房產證過戶或註銷手續。

具體怎麼退房:

(一)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買房人可透過掛號信、傳真或者電話的形式向開發商提出。因開發商責任導致退房,應由開發商承擔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等;如購房合同中約定了退房的賠償標準,按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彌補損失的,可另行要求賠償;因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准,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等原因導致退房的,開發商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15天內辦好各種手續。買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後15日內,開發商應當退還買房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並且負責辦理買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所述手續或者檔案尚未簽訂前,開發商應當代替買房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與利息。

(三)開發商退還房款。開發商應當在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後,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買房人,並且辦理完畢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者貸款銀行的還款手續。如果無法辦理完成前述內容,自買房人發出退房通知後第16日至買房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開發商應當每天向買房人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時,就需要對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並達成一致意見,並應當對相關違約的問題和責任進行認定處理,如果開發商存在不備案的情況下,那麼是無法辦理房產證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