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異地違章

廣東省異地違章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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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



    《廣東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


    第六條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徵收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於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佔。


    集體所有的土地徵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透過,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