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給付時間的規定

撫養費給付時間的規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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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撫養費的時間




    婚姻法第二十 一規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另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 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對於在校 大學生,因有獲取勞動收入的能力,一般認爲不在規定範圍內。但如學習等無法克服的客觀原因,無法勞動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按法律規定,撫養 費應付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新婚姻法絕對是保障了孩子依法享有向父母索要撫養費的合法權益的,但是新婚姻法卻無法去統一的規定撫養費的具體標準。規定得過高過低這對於不同的家庭來說都是有些不切實際的,比如父母雙方都是企業家,那撫養費的標準自然就高,但都是普通工人甚至於是低保戶的,撫養費也不會高到哪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