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樣規定撫養小孩和給付撫養費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具體判法如下:

法律怎樣規定撫養小孩和給付撫養費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2、對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如果(1)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3)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優先考慮其獲得撫養權。

3、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人民法院對撫養費標準進行判決時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意見》,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支付方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支付方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