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給付子女撫養費,撫養費如何支付

怎樣給付子女撫養費,撫養費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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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你與配偶離婚之後,又沒有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那麼就要向子女支付撫養費。那到底該怎樣給付子女撫養費呢?其實大家主要關心的就是,具體應該支付多少數額的撫養費才行。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樣給付子女撫養費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爲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一般由父母雙方協商爲好,協商時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未作任何確定性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2、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4、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二、子女能否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爲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在給撫養費之前,需要先搞清楚是怎樣給付子女撫養費的,也就是要確定撫養費的具體數額。當然,日後傲視因爲一些客觀情形發生了改變的話,也是可以申請變更撫養費數額的。而原則上,父母撫養子女的一般是到子女18週歲爲止,當然現實中也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