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辯護書

挪用公款罪辯護書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挪用公款罪辯護

下面是挪用公款罪辯護的範本: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某某及其家屬(某某的父親某某某)的委託,指派   作爲被告人的一審辯護人。經多次會見被告人、查閱案檔,參與本次庭審,並結合相關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首先,對於公訴機關以“挪用公款罪”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無異議。

其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有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情節,且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

一、被告人主動投案自首,悔罪態度明顯。

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以涉嫌貪污案經**縣人民檢察院口頭傳喚,對被告人進行了詢問,被告人積極配合檢察院對其涉嫌貪污案的調查,並在接受詢問時如實供述了檢察院尚未掌握的其涉嫌挪用公款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及《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被告人在尚未收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向人民檢察院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爲自首。

二、被告人在案發前主動全部歸還了挪用的公款,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失,屬犯罪情節輕微。

被告人2011年9月10日挪用的19萬元人民幣,2012年12月17日挪用的10萬元人民幣,已於2013年5月31日主動全部歸還,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第二款“在案發前已歸還,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中的量刑情節。

三、從被告人犯罪動機上看,被告人沒有主觀惡性,社會危害小。

被告人挪用公款的目的是償還購房款,而被告人購買上述房產並非是爲了貪圖自己享樂或供自己受益,而是意圖爲集團勞模謀取福利。上述房產原本是單位打算購買爲單位房,以後用於集團療養用的,2011年1月單位班子成員去大連考察,經過反覆考慮,覺得上述房產價格合理,而且具備升值空間,如能買下供集團療養用,不僅對員工有很大福利,又能給國有資產帶來增值。但是由於集團購買房產需要經過很長時間的審批,爲了防止由於房價上漲增加成本,在彙報了單位領導人之後,被告人決定先以自己名義購買,等到單位審批手續下來了,再賣給單位。但是,被告人當時現金不夠,向朋友借用了29萬元現金才得以購買上述房產,後爲了還購房時的借款,纔跟單位領導請示,借用了公司的錢,但在其有償還能力後,第一時間就全部歸還了借用公司的錢。其主觀上沒有惡性,社會危害小,易於改造。

四、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明顯的悔罪表現。

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詢問時,就毫不隱瞞地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且從始至終供述一致、穩定,沒有絲毫的僥倖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審,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法,足以充分說明被告人認罪態度是積極和誠懇的。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易於改造。

被告人案發前,一直遵紀守法,鄰里友善,工作勤懇認真,性格開朗,秉性善良,這次觸犯刑法也是由於不懂法所導致,沒有主觀惡性,也沒有給國家或者他人造成損失,甚至有可能爲單位帶來收益,實屬應該得到法律的諒解。

此致

***人民法院

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