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談判與索賠談判

合同談判與索賠談判
合同談判是什麼,合同談判有哪些特點?
一、合同談判是什麼?合同談判是爲實現某項交易並使之達成契約的談判。所謂合同,必須具有最基本的“要件”,即“標的、費用、期限”。一旦這幾個要件達成協議,合同談判也就“基本”結束。準合同是帶有先決條件的合同。這些先決條件是指決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條件,如許可證落實問題,外匯的籌集,等待律師審查或者等待正式文字的打印、正式簽字等。從自然關係上說,準合同是合同的前身,在內容格式上完全相同,只是一個爲草本,一個爲正本而已;但從法律上說,兩者有根本的區別。準合同可以在先決條件喪失時自動失效,而不必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但合同則必須執行,否則就是“違約”。二、合同談判有哪些特點?當然合同談判並不是一次就形成的。多數情況下,交易雙方要反覆多次協商,進行各種意向性、協議性談判。直到條件成熟,才進入合同簽約階段。由於合同談判是交易雙方進入實質性交涉階段。所以,合同談判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談判目標明確,涉及實質問題。經過前幾輪的意向談判,雙方對談判中的合同目標已十分明確,或經過前幾輪談判的相互探測、摸底,雙方對要達成協議的目標比較清楚、比較具體,因此,雙方很可能在談判時很快就進入實質問題的磋商,如產品交易中的價格、付款方式、交貨期限投資項目中的利率、期限、寬限期等,這時,雙方的協商就是討論合同條款,所以,都千方百計地發揮各自的優勢,運用各策略技巧,取得妥協,達成合約。2、合同談判是以法律形式確雙方交易的有效性。談判如果能進簽約階段,則進入實質性階段,它標誌着雙方合作的開始,也爲交易提供了可能性和保障性。如果有一方在交易中不執行合同條款,則會以違約的處罰。正因爲如此,雙方對談判中的合同條款考慮都十分慎重,決不輕易許諾、妥協、讓步。此外,合同談判都是正式談判,場合正規,氣氛嚴肅,私下接觸不是主要的協商形式。3、合同談判人員較爲重要。簽定合同要符合法律程序,具有合法性。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確定相互權利和義務關係的行爲方式,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以此確保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履行各自的權力和義務,保證交易的順利實現。合同的成立是以簽字的書面形式體現的。要確保合同爲有效合同,雙方的籤簽字必須是法人或者是委託代理人。所以,在合同談判中,雙方的主談人基本都是企業或項目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具有拍板決定權。只有這樣,才能敲定合同的主要條款,對合同的主要內容談判中多有律師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