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鑑定賠付的時限

申請工傷鑑定賠付的時限
再次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限是多久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及其家屬對工傷鑑定不服的話就能申請二次工傷鑑定,可以說做二次工傷鑑定的條件就是有人對之前的工傷鑑定結果不服。


提出再次工傷鑑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包括:申請再次鑑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鑑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工傷傷殘鑑定申請表(再次鑑定)》1份;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工傷傷殘鑑定結論及收到市鑑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鑑定人身份證複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醫療終結後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