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方式
(一)要約收購
1、定義: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透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不是部分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公告: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
3、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30≤x≤6
0)
4、撤銷: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變更:收購要約屆滿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經批准,可變更)
6、適用:
(1)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
(2)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二)協議收購
1、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2、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透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上市公司收購針對的客體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發行在外且被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票, 不包括公司庫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義直接持有的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發行股票過程中預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後者如公司購買本公司股票後尚未註銷的部分。我國現行法律因採取實收資本制,公司擬發行股票須全部發行完畢後,才得辦理公司登記,故我國公司法排斥了公司庫存股票;同時,我國僅允許公司爲註銷股份而購買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屬禁止之列。據此,上市公司收購所稱“發行在外的股票”,指上市公司發行的各類股票。我國股票分類比較複雜,在接受國外證券法股票傳統分類的同時,還根據我國經濟及社會的特殊狀況,創設了若干中國特有的股票形式,如a股股票、b股股票和股股票,此外還有流通股股票與非流通股股票等。我國上市公司收購制度所稱的“發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發行的各種股票,不限於流通股股票。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一些股東,如果想要將自己的股權進行轉讓的話,是公司法律所支援的,當然在公司內部的話,也需要透過一個決議來進行討論,並且同公司的股東是享有優先購買這個股權的權力的,這一點不可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