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師轉載邱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大竹律師轉載邱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

2022)川1724民初2347號

原告:邱某某,女,生於19XX年XX月XX日,漢族,住四川省大竹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凌燦偉,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生於19XX年XX月XX日,漢族,住四川省大竹縣。

原告邱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凌燦偉、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邱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2萬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12月7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12萬元,原告將借款轉賬至被告指定帳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其後,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償付本息。原告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訴訟,請求判決支援原告訴請。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合同律師

被告劉某某辯稱,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期2個月,月息3分,但實際收到原告借款9.4萬元。現因經濟困難,只能先還本金,後付利息。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9年10月7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邱某某借款10萬元,約定借期2個月,月息3分。當日,原告邱某某預先扣除利息6000元后,透過銀行帳戶向被告劉某某轉賬9.4萬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之後,被告劉某某未向原告償還借款和支付利息。2020年12月7日,原、被告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借款本金,由被告劉某某向原告邱某某重新出具借款金額爲12萬元的借條一份,約定償還時間爲2021年6月7日。後因被告仍未償還,又延長至2021年12月7日償還。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帳戶交易明細、借條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經庭審質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爲,合法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借款關係的形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按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被告劉某某從原告處取得借款後,未按照約定期限還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2019年10月7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邱某某借款10萬元,原告預先扣除利息後實際向被告轉賬借款9.4萬元,根據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爲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金額認定爲本金。”之規定,其借款本金應爲9.4萬元,故2020年12月7日借條載明12萬元之中的2.6萬元爲出具借條之前的利息結轉所得。根據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以認定爲後期借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爲後期借款本金。”,以及第三十一條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前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之規定,本案借款本金9.4萬元在2020年12月7日前的結轉利息應當分段計算,其中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雙方約定但不得超過當時司法解釋規定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7日則應按照2020年8月20日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計算,以此計算,出具借條之前的利息結轉所得累計爲23854.59元,其超出部分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援。據此,本院認定借款結轉後的本金爲117854.59元,被告劉某某對此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償還原告邱某某借款本金117854.59元;

二、駁回原告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元,由原告邱某某負擔25元,被告劉某某負擔13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後,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後,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員  羅XX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林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