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撫養權糾紛

魏某(女)與崔某(男)於2016年5月相識,隨後二人確立了戀愛關係,並於2016年7月開始同居。2017年2月,魏某發現自己意外懷孕,並告知了崔某,後經雙方及家長協商,決定留下孩子,並讓雙方儘快結婚。但是,此後崔某一直以種種理由拖延婚期。直到2017年10月,魏生育一子。在魏坐月子期間,發現崔某與他人仍有感情糾葛,後雙方多次因此及孩子撫養問題發生爭吵。直至魏被趕出家門,與孩子分開。雙方就孩子撫養問題多次進行協商未果。2018年5月,魏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孩子由魏撫養、被告每月支付10000元撫養費至孩子年滿18週歲爲止。

魏某撫養權糾紛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法院認爲:解決同居關係解除後的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優原則和公平原則來處理。本案中,判斷孩子由誰直接撫養更爲適宜,判決理由如下:首先,在2019年3月1日孩子被原告抱走之前,孩子一直與被告及其家人生活在一起,已形成較爲熟悉和穩定的家庭生活環境。原告在訴訟期間使用非正常手段擅自強行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客觀上不利於孩子的身心發育和保持成長環境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其次,從原、被告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看,原告在居住環境、收入情況及時間充裕度等方面均不如被告優越,故其在撫養孩子的客觀條件方面不如被告。再次,如果孩子直接由原告撫養,則被告的探望權利可能無法保障。

 綜上,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爲孩子的健康成長和利益最優考慮,本院依法判決孩子由被告直接撫養。原告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

 二審調解:收到判決後,原告魏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主張非婚生子由其撫養,崔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0元。在二審中,透過法官及雙方代理律師的多輪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在孩子三歲以前,孩子由魏撫養。保證崔某充分的探望權,崔某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用。在孩子四歲到五歲期間,孩子由魏和崔某共同撫養,保證雙方充分的探望權,且雙方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用。在孩子五歲以後,孩子由崔某撫養,保證魏充分的探望權,魏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