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時工人從樓上墜落,面對層層分包該找誰索賠

建房時工人從樓上墜落,面對層層分包該找誰索賠?

建房時工人從樓上墜落,面對層層分包該找誰索賠

 

 

勞動關係、勞務關係、承攬關係
扯不清理還亂是不是一聽就頭大?但他們卻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如何get到三者之間的區別?且看今日案例↓ ↓ ↓

 

 

 

 

案件回顧

 

鄧小某將其安置房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發包給張某勝承建,雙方口頭約定由張某勝提供技術、人工、設備、模板、架子等,鄧小某提供建房材料
張某勝在施工過程中將該房屋的樓面混凝土澆築工程分包給許某芽,雙方口頭約定由許某芽提供人員、機器,鄧小某提供混泥土材料。

 

 

許某芽請李某某等人一起從事混凝土澆築作業,約定澆築一層付給李某某等150元。
2021年3月19日,李某某在對第三層樓面澆築水泥過程中,推車從飄臺(尚未徹外牆)旁的三腳架下面彎腰透過時,連人和推車不慎從三層樓面墜落至地面,造成李某某受傷。

 

 

事發時張某勝、鄧小某不在場。張某勝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在房屋四周搭設防護網、防護架。
受傷的李某某將鄧小某、張某勝和許某芽一起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類損失共計43萬餘元。

 

關係揭曉

1 ►  被告鄧小某將案涉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發包給被告張某勝承建,被告鄧小某與被告張某勝之間屬於承攬關係。

 

2 ►  被告許某芽從被告張某勝處承攬了案涉房屋樓面的水泥板澆築業務,被告許某芽與被告張某勝之間亦屬於承攬關係。

 

3 ►  原告李某某受被告許某芽聘請從事案涉房屋水泥板澆築作業,被告許某芽與原告李某某形成勞務關係。

 

 

 

法院判決

 

原告李某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具有安全意識,其在作業時應當預見到推車從三樓飄臺旁的三腳架子下面彎腰透過具有一定危險,但其仍然推車透過,原告自身具有過錯,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
事發當天,原告多次從飄臺旁的三腳架子下面推車透過,被告許某芽沒有盡到提醒義務和安全防範義務,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被告張某勝將案涉房屋樓面的水泥板澆築業務發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被告許某芽,且施工過程中安全措施不力,被告張某勝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被告鄧小某將案涉房屋發包給不具有建築工程施工資質的被告張某勝承建,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隱患未盡到提醒義務,被告鄧小某對選任、指示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勞務關係、承攬關係的區別

1

概念不同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爲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務關係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並支付約定的報酬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承攬關係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2

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要求用人單位須有用工資格,勞動力的提供者具有勞動資格,勞動者屬於用人單位的一員,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雙方除存在財產關係外,還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勞務關係的雙方只需具有普通民事主體資格,而不要求具有勞動者資格或用工資格,提供勞務者要受接受勞務者的安排、管理,但雙方只存在財產關係,不存在隸屬關係。

承攬關係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具有獨立性,不受定作人的管理,與定作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係。

 

3

取得的報酬不同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按時取得工資報酬外,還享受社保、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等待遇。

勞務關係中勞動者所獲報酬僅是勞動力的價值,勞動者並不享受社保、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等待遇。

承攬關係中的報酬不僅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含有技術方面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

 

4

勞動過程中致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傷害的責任承擔不同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在勞動過程造成他人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動者自己受到傷害,勞動者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