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重大疾病的範圍可能隨着醫療技術的進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現而發生變化,爲了保障民法典的適用性和延續性,對於重大疾病的具體範圍,民法典未作明確的規定。根據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第三十八條規定,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爲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爲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暫時不適宜結婚,故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婚姻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若知曉自身患有上述疾病,無論上述傳染病、遺傳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發病程度是否嚴重,均視爲符合本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應將患病資訊告知另一方。至於其他重大疾病的認定,則由個案具體分析而定。具體到本案,甲狀腺癌是人體較爲常見的頭頸部惡性腫瘤,如果發現及時並及時治療,一期治癒率一般可以達到90%以上,該疾病不屬於母嬰保健法中規定的三類不適宜結婚的疾病,且小林的該疾病經過治療,病情已經得到有效控制,並不影響正常生活,故不屬於重大疾病。因夫妻在共同空間內長久生活,兩性關係具有高度的親密性,經濟上互相扶持,精神上互相撫慰,因此,如果一方確實患有重大疾病,應該向另一方坦誠相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讓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做出是否願意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如在婚前未能如實告知,除可能對婚姻雙方感情造成傷害,還可能面臨婚姻被撤銷和多重賠償的風險,做法不可取且得不償失,婚後也難以收穫真正的幸福。
【免責聲明】 “邱朝芬律師”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任!確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並請承擔全部責
【版權聲明】 本圖文轉載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於商業用途,如有異議,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