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拆遷補償協議有什麼結果?該怎麼處理?

在徵收土地或者房屋時一般都會簽訂補償協議,但是如果被徵收人和徵收人之間不能商量達成滿意條件而拒籤協議後,會出現什麼樣的後果呢?

不籤拆遷補償協議有什麼結果?該怎麼處理?

依據我國現行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內容,如果在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補償協議,將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後,再由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在這個時候要注意補償協議和補償決定二者的區別了,補償協議是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之間協商簽訂,被徵收人在協議商談期間還具有一定的主動空間,而補償決定是因爲簽約時限內未完成簽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單方面決定的,被徵收人便沒有了商量的空間了。

在徵收補償決定作出並且公告後,被徵收人是不是沒有解決辦法、只能被動接受呢?那倒並非如此。

在徵收補償決定作出後,被徵收人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對此進行復議或者訴訟。否則過了時效,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司法強拆,一旦進行司法強拆了,被徵收人再想提高自己能獲得的徵收補償費用就幾乎不可能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內容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現如今房屋徵收部門本身沒有強制拆遷房屋的權力。即使被徵收人不簽訂補償協議,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徵收部門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來進行司法強制拆除。法院經審查決定準予強制執行的,市、縣政府可以組織強制搬遷。拆遷時應當進行公證,登記儲存,並妥善保管和轉移房屋內的物品。

對徵收部門的補償決定等行政行爲不服的,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積極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以此來避免出現因爲司法強拆而不能爭取自己合理徵收補償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