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中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補償形式: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賠償金,顧名思義,只有單位涉及違法解除的時候纔會支付違法解除賠償,否則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計算解除補償的兩個要素,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計算方法如下:

l  經濟補償金(俗稱“N”)=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工作年限

l  違法解除賠償金(俗稱“2N“)=經濟補償金×2

這裏提一句,所謂的“N+1“補償方法,“1“是指代通知金,單位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和違法解除的情況,沒有這個“+1”。

下面,我就詳細說明一下計算解除補償兩個要素的要點和標準。

一、 員工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計算解除補償時所用的工資,指的是員工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如果員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就統計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工資。

這裏的工資應該是稅前工資,包括員工在離職前12個月內從單位獲得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費、提成、獎金等,但股權/期權分紅、報銷款這些費用不能計算在內。

l  特殊情況1:當員工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社平工資3倍的時候,計算補償金的工資就以社平工資3倍爲準。

舉例說明:北京市2019年社平工資3倍是31777元,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爲35000元,這時候算補償金,就不能用35000元計算,而是要用31777元計算。

l  特殊情況2:當員工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以最低工資爲準。

舉例說明: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資2200元,員工因事假、病假、待崗等原因,導致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只有1800元,這時候算補償金,就要用2200元計算,而不是1800元。

說到這裏,不免就要提到一個大家經常問到的問題,就是如果前12個月裏休過病假或者事假,那麼在統計工資的時候,是否需要把病假工資或者事假時間扣出去,畢竟這直接影響着自己的工資數額。

對於這個問題,曾在勞動部481號文中規定過,明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指的是員工正常提供勞動時的工資,也就是說,即便你離職前12個月有休病假或者是事假,甚至是待崗的,計算補償金的工資都是你的正常工資,而不是病假工資或是待崗工資。但是,481號文在2017年11月份已經廢止了,導致現在各地標準不太一樣:

l  北京:主流觀點傾向於不把病假工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從前12個月中剔除。

l  上海:主流觀點傾向於從12個月中剔除病假工資等。

l  浙江:有明文規定前12個月平均工資應爲員工正常工作狀態下的工資,不包括病假等非正常工作期間。

二、工作年限

l  基本原則: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支付0.5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1個月工資。

l  特殊情況:當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於社平工資3倍的時候,不僅工資要以社平工資3倍計算,就連工作年限最多也只能按12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