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監視居住分爲住處監視居住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兩種。
住處監視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的監視居住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指在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居所執行的監視居住
原則上,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只有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
(2)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溫馨提示:
1、判斷能否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方法:
首先,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是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果屬於這兩類犯罪,不論其是否有固定住處,都可能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如果不屬於這兩類犯罪,再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沒有固定住處,如果沒有固定住處,則可以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如果有固定住處,則不能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 指定居所監祝居住適用的第二種情形,只有在偵查階段纔可以適用。
相對於住處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於一個相對陌生的環境,對其正常生活的影響更大,需要予以特別規範。
相關解釋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具體適用進行了明確,包括以下內容:
(1)對於可以指定的居所的具體條件予以明確。
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辦公區域執行。
指定的居所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②便於監視、管理;③能夠保證安全。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