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一次付清後,還可以要求增加嗎?
問:律師您好,我5年前和妻子離婚,4歲的孩子跟他媽媽生活。當時離婚協議中約定我一次性付清孩子撫養費,之後不再負責,我也如約履行了。現在前妻卻找到我,說是那筆撫養費已經花光了,而孩子上學等各種開銷也比較大,要求我繼續支付撫養費。請問,她的要求合法嗎?我能否以離婚協議中的約定爲由拒絕支付?
答:你說的情況不是很詳細,需要具體分情況討論。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雙方應當遵守協議中對子女生活費的約定,但是子女在特殊情況下仍然有權向父母提出超過協議約定的合理要求:
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此“正當理由”的判斷需要綜合考量子女正常開銷、夫妻收入、當地生活水平等。
一旦你們的情況屬於如上幾種,則你不得以協議的內容爲由拒絕履行撫養孩子的責任。
相關法條
《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