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未遂是否構成共犯
共同犯罪未遂構成共犯。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簡單共同犯罪,又稱之爲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實行某種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爲。
由於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實行行爲,相互配合,成爲一個共同犯罪行爲的整體,對他們每一個人的行爲應該從整體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們的共同實行行爲未能得逞時,共同犯罪人都應該構成犯罪未遂。
由於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並不相同,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也不同,這使得共同犯罪形態在表現形式上多種多樣。
二、犯罪未遂的特徵
1、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爲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爲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
實行行爲的着手:
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
在這種情況下,着手是實行行爲的起點。
着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
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爲。
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爲。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爲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
如故意殺人罪。
行爲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爲作爲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爲是否完成,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
如強姦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爲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
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爲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爲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
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爲是自動中止。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未遂犯也是需要以既遂犯的處罰爲標準的,但是也是可以適當從寬處罰的,但是無論如何,因爲是犯罪行爲,都是需要嚴厲的懲罰犯罪的行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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