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中投資人的選擇機制

我國破產重整融資法律制度供給不足,拓展投資渠道,成爲破解重整程序中融資困難的有效手段。探究破產重整中投資人的選擇機制,以期推動企業破產重整的市場化進程,促進社會穩定發展。

破產重整中投資人的選擇機制

從一般意義上講,企業破產重整中的融資模式包括負債型、權益型和混合型。重整企業選擇融資模式取決於資產狀況、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等因素。重整投資人介人重整程序,投資形式多樣,交易結構紛繁複雜。有的投資人選擇全部以股權融資形式參與重整,獲得100%股權,支付約定對價;有的投資人部分以股權融資形式、部分以債權融資方式參與重整。有的重整案件中,採用“出售式重整”融資,或者以投資收益權爲基礎的類證券化融資方式。

重整投資人的遴選方式與重整投資人公平竟爭的問題密切相關。根據我國各地企業破產重整實踐,重整程序中確定投資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

1、債務人或出資人自行尋找重整投資人,這種方式在預重整制度運用較爲普遍。

2、由政府部門、債權人等主體推薦意向重整投資人,管理人與之逐一展開磋商、談判,最終確定投資人。

3、公開招募重整投資人方式。

上述三種方式中,第三種方式,即發佈招募公告、公開遴選已逐漸發展爲諸多重整企業確定投資人的主要方式。認爲,不管採用哪種方式,最終都需要經過債權人會議決議透過,爲了更高效的引入重整投資人,保證重整投資人遴選程序的公平公正,在於如何確保重整投資人選定程序的公開性,尤其是在不同戰略投資人出現時,重整投資人的選定標準除了提供償債資金的金額之外,還需要綜合考量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債務人營運價值的維護、引進重整投資人的難度和效率以及債務人經營管理層的重要性、投資人經營方向與債務人的適合性等各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