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14天放人條件有什麼

刑事拘留14天放人條件具體如下:

刑事拘留14天放人條件有什麼

1、檢察院做出不予逮捕決定的;

2、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發現被拘留人是沒有犯罪行爲的;

3、在偵查的事實基本清楚後,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

可以取保候審的條件

1.犯罪行爲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是會獨立適用附加刑;

2.犯罪行爲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犯罪行爲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是懷孕的婦女;

4.羈押期限屆滿但是案件沒有辦結。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爲十天左右,但最長可達三十七天。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刑事拘留延長的條件是:

1、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天內,提請檢察院進行審查批准。

2、在特殊的情況下,經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構負責人的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在原本三天的基礎上延長一到四天。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的流程

1.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3.取保候審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