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後的追償權及代位求償權

      交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第三者一般要求保險公司對自己或者他人的損失進行賠償, 但依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在承擔責任後仍享有追索的權利。透過梳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發現,其中的333.(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及143.“追償權糾紛”是保險公司在不情形之下的追索途徑。下面我分別來看下面這兩種情形:
一、保險公司的保險追償權

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後的追償權及代位求償權

1、主要法條依據:

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2、追償權行使的條件:

保險人的追償權源於保險合同的性質,基於法律的授權。依據上述兩項內容可以看出,無論是墊付醫藥費還是賠付義務,均是在交強險限額內完成的。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爲強險是基於公共政策的需要,爲維護社會大衆利益,以法律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設立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屬性,基於此保險公司纔有墊付和賠付的義務,才能產生後續的追償權。

3、追償的範圍

保險公司向侵權人追償的請求內容決定於保險公司墊付或賠償義務的履行。追償權前提是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了搶救費用,保險公司超出上述範圍墊付費用的,其主張程序和對象與追償權的行使均有不同。

4、追償權行使對象

追償權的對象是責任人,範圍相對較廣,既可能是本車被保險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5、追償權糾紛中的管轄問題

因該案由歸入了合同糾紛項下,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1、主要法條依據: 

①《保險法》第60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爲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後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是爲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確保被保險人能夠得到及時的賠償,但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額外收益。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和事故另一方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的,就意味着放棄對事故另一方要求其他賠償的權利同時也就喪失了請求保險公司理賠的權利。如保險公司在不知道被保險人已經簽訂賠償協議並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做出理賠的,這筆理賠款就屬於不當得利,保險公司可依法要求被保險人返還其墊付的理賠款。  故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不僅因侵權行爲而造成,也可以因違約行爲等其他情形而造成。

3、保險代位求償的行使,一般須具備以下要件:

(1)由於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

(3)保險人代位求償的金額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付金額爲限。

4、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金額範圍

代位求償權的設立一方面是爲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使其損失得能到及時賠付,同時也防止其獲得雙重賠償的後果。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了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保險人代位求償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爲限。

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對象

對於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來說,求償權的行使對象爲第三人,即被保險人以外的人。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或承擔部分責任,但第三人拒不賠償損失,保險人在對被保險人進行賠付後,取得被保險人向第三人的索賠權。

6、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管轄問題

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可能是侵權法律關係,可能是合同法律關係,可能是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亦可能是侵權和合同法律關係的競合,依據我國《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第十二條 “保險人以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爲被告提起代位求償權之訴的,以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確定管轄法院。”的規定,在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方便己方的法院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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