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
法〔2018〕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完善。與此同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呈現爆炸式增長,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着民間借貸外衣,透過“虛增債務”“僞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嚴重侵害了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爲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工作的評價、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範化解各類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
“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徵,善於透過虛增債權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製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並藉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有違法犯罪等合理懷疑,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法說明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明事實真相。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二、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爲與詐騙等犯罪行爲。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爲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爲與詐騙等犯罪行爲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處理。民間借貸行爲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切實防範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爲合法化,利用民事判決堂而皇之侵佔被害人財產。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透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三、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確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應當從嚴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援。對於“出借人主張系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貸款本金”“借款人抗辯所謂現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預先扣除的高額利息”的,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證據的審查,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爲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採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
四、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防範和解決機制。
人民法院在防範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中,要緊密結合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援,探索審判機制創新,加強聯動效應,探索建立跨部門綜合治理機制。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社會良好風氣,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加強調查研究。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實務中,民間借貸行爲和違法犯罪行爲容易混淆。有業界人士分析指出,在涉貸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貸行爲人會透過欺騙、脅迫等方式,非法侵佔他人財產,最終憑藉法院的生效判決將非法債權合法化,“上述通知針對這一行爲的定性有所改變,不僅是變相收取高息的借貸行爲,而是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犯罪”。
理清“套路貸”民刑交叉界限
防範非法行爲合法化
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着民間借貸外衣,透過“虛增債務”、“僞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侵害了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
爲此,上述通知要求,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爲與詐騙等犯罪行爲,“切實防範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爲合法化”。
“民間借貸行爲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切實防範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爲合法化,利用民事判決堂而皇之侵佔被害人財產。”上述通知明確,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透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民間借貸行爲和違法犯罪行爲經常容易混淆。最高法法官肖峯在微信公號“法語峯言”中撰文指出,民間借貸行爲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非法集資犯罪等經常容易混同。
除此之外,近年來在個別地方“套路貸”盛行。肖峯認爲,所謂“套路貸”本質上是出借人以民間借貸爲名,實質利用各種欺詐、脅迫等手段詐騙借款人名下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爲,“人民法院一旦發現民間借貸行爲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如果最終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肖峯建議,當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據全國人大代表、北京房山區法院法官厲莉觀察,在涉貸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貸行爲人會透過欺騙、脅迫等方式,非法侵佔他人財產,讓被害人(當事人)出示虛高債務的證據,透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將非法債權合法化。
上述通知正是要解決基層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厲莉表示,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在處理涉及“套路貸”犯罪行爲時,嫌疑人往往以法院生效判決來說事,上述通知理清了此間的民刑交叉關係,更有利於打擊此類非法犯罪行爲。
“這就是說,即使不法行爲人已經拿到了法院的民事生效判決,如果行爲確實是非法侵犯他人財產犯罪,法院會透過審判監督程序啓動再審予以糾正,這也彰顯了法院打擊犯罪的決心。”厲莉說。
“上述通知對於涉民間借貸新類型的案件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爲各級法院審判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在當前民間借貸糾紛高發的態勢下,法院的事後救濟雖然必要,但事前預防則顯得更爲重要和緊迫。
胡永平同時認爲,防範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需要全社會,包括公安、檢察院、法院和政府部門的配合、監督和支援,僅靠一家的力量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在防範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中,法院要探索審判機制創新,總結審判經驗,同時強化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效應。還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社會良好風氣。”胡永平說。
如何才能切實防範?“切實防範就是說要拿出實實在在的舉措,針對非法行爲合法化予以打擊。”厲莉坦言,以前對於民間借貸中虛增債務、收取高額費用等不法行爲,在民事判決中通常是從“非法放貸人變相收取高息”的層面來進行理解。
最高法此次針對這一“套路貸”行爲的定性有所改變,“它不僅是變相收取高息的行爲,而是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爲,針對此類可能涉嫌非法侵犯他人財物的新型犯罪應予以刑事打擊。”厲莉補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