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與詐騙

民間借貸與詐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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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間借貸型詐騙與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近幾年,借貸型詐騙案件呈現高發態勢,尤其是在江浙滬等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盛行。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檢察院在2016年共接收公安機關移送審查批捕的借貸型案件10餘件,此類案件往往涉案數額巨大,被害人人數衆多,處理不當易演變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從今年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借貸型詐騙的案件分析,有不少的借貸型詐騙案件因爲證據不足或事實存疑沒有批准逮捕,有些案件不捕處理後被害人難以接受,多次上訪。因此如何正確區分民間借貸和借貸型詐騙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從2016年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幾件借貸型詐騙的案件中,筆者選取了幾件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希望透過這些案例的分析,對把握和區分民間借貸和借貸型詐騙提供一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