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民間借貸關係與詐騙罪?

一、如何區分民間借貸關係與詐騙罪

如何區分民間借貸關係與詐騙罪?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借貸雙方之間因借貸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其借貸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由民法調整。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其模式一般爲: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實施欺詐行爲--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產--行爲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欺詐行爲有兩種表現形式: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

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罪與非罪之間的區分關鍵在於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目的。非法佔有的目的,屬於行爲人主觀上的心理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考察行爲人的主觀目的,只能從行爲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爲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到個案,應當根據行爲人與出借人的相互關係、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

(一)、行爲人與出借人的相互關係。一般的民間借貸關係發生在熟人之間,借貸雙方彼此相互信任,雙方基於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貸。而詐騙犯罪中,行爲人多以欺詐行爲取得對方的信任,雙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層面紗,是行爲人爲達到騙財的目的,用盡苦心地刻意培養起來的,撕開虛僞的面紗,什麼也沒有。本案就是如此,被告人劉天學利用網上QQ聊天和電話聯繫,罔顧其福建傢俱廠早已停業倒閉的事實,冒用他人的廠家、展廳展示自己的實力和財富,塑造成功人士的形象,邀請被害人去雲南參觀考察,以此取得對方好感與信任,爾後與對方確立“戀愛”關係。這些“戀愛”之類的友好關係,不是自然而然發生的,建立在欺騙之上,背後目的顯而易見。

(二)、借款的原因和數額。民間借貸關係中的借款人多是因爲確實遇到生產、生活方面的客觀困難,無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數額相對較少。而詐騙犯罪中,行爲人以虛假的理由或隱瞞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數額相對較大,當然,也不排除一些詐騙慣犯經常騙些小錢。本案中,被告人劉天學編造種種借款事由,嚴重欺詐被害人,騙取數額巨大的錢財,異於民間借貸。

(三)、借款的誠信度。一般來講,借貸關係中,借款人在借款時不會欺騙、欺詐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將困難A說成更爲嚴重的困難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獲得借款,但畢竟有客觀存在的困難。而詐騙犯罪中,行爲人事先有計謀,以莫須有的困難爲藉口,有計劃地實施欺詐行爲,以達到騙取錢財目的。被告人劉天學就是如此,採取了嚴重的欺詐行爲,但他手段很高明,使被害人產生了錯誤的認識,“自願”地出借、投資。

(四)、還款的誠意度。借貸關係中,借款人不否認借貸關係,並積極創造條件還款;即使沒有按期歸還借款,也是因天災、疾病、虧損等客觀原因造成其暫時或在較長時間內喪失償還能力,是“不能”,非“不爲”,根本沒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而詐騙犯罪中,行爲人自始至終就沒有還款的意願,騙取錢財後,大肆揮霍,銷聲匿跡。這一點,是區分借貸與詐騙的關鍵所在。“非法佔有目的”是一個主觀因素,認定起來有難度,不能單憑行爲人的口供,而要看行爲人有否還款的真實意願,這就需要結合一些客觀因素來認定。

1、看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行爲人爲人正派,是個幹事業的人,詐騙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爲人遊手好閒,有行騙惡習,就有非法佔有借款之嫌。

2、看行爲人借款後的態度。行爲人借款後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揮霍,不務正業,非法佔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

3、看行爲人是否否認借貸關係。一般來講,出具了借條,承認借貸關係,行爲人沒有非法佔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盡然,騙子的高明之處就在於此,利用了善良人的這個弱點,既可騙得錢財,又可逃避打擊。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條,承認借貸關係,還要從深層次考察其出具借條的真實目的。如果行爲人根本沒有還款的意願,出於應付出借人,或者是博取出借人的進一步信任,爲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詐騙作鋪墊,或者是掩飾犯罪、逃避打擊,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佔有之目的。劉天學詐騙案就深刻地印證了這一點。

4、看行爲人的還款態度。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會盡其所能還款,暫時不能償還,也會向出借人說明理由,求得諒解。而詐騙犯罪中,行爲人對欠款的事實持漠然的態度,即便承諾還款並有少量還款行爲,也另有陰謀:要麼爲日後騙行作準備,要麼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擊,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劉天學對此演繹得有聲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過借條,中途還有部分還款行爲,也不拒絕對方還款的請求,甚至還有“主動”還款承諾。但是,所有的這些假象都不能掩蓋他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

一審法院在劉某某詐騙案的定性討論中,有二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不構成犯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也持此觀點,其基本理由是,被告人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條,並有承諾償還借款和現實還款行爲,雙方系民間借貸關係;第二種觀點認爲構成詐騙罪,筆者持此觀點,理由於次。

首先,被告人劉某某並沒有生產、生活的客觀困難,而是編造種種事由提出鉅額借款,明顯異於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將客觀困難A換言客觀困難B的輕微謊言,也異於民間借貸的金額較少,具有嚴重的欺詐行爲,符合詐騙罪虛構事實騙取借款的客觀要素。其次,被告人劉某某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是明確的:第一,他擇定離異婦女展才露富,博取好感和信任,然後確定“戀人”關係,並同時與多人保持這種戀人關係而借款,應當可以說,騙色不是惟一目的,也不是第一目的,騙財纔是其首選,是隱藏很深的背後目的,只是癡情的女人難以發現而已;第二,他有詐騙前科,有一不怕二;第三,當被害人對他深信不疑時,他頻繁提出借款,儘管有出具借條、償還部分借款的行爲,其一是出借人強烈要求,爲了敷衍出借人,爲日後行騙作鋪墊,其二是有被害人報過案,出於掩飾犯罪、逃避打擊,沒有償還借款的真實意願。因此,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爲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本質特徵,一、二審法院以詐騙罪定性是正確的。

被告人劉某某詐騙案,是一種新型的、高智能的詐騙犯罪。之所以行騙得逞,是其選擇離異婦女爲作案對象,利用了離異婦女感情缺失、精神空虛和對物質利益追求的弱點。從表面上看,戀人之間發生借貸無可厚非,但揭開虛僞的面紗,詐騙目的可見一斑。衡陽兩級法院用大量的事實、證據,透過現象看本質,論證了被告人劉某某沒有還款的真實意願,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將其定性爲詐騙犯罪,有根有據,令人信服。而且,在論證的同時,又很好地詮釋了民間借貸與詐騙犯罪的界限,對今後同類案件的審判有很好的借鑑、指導和示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