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係與合夥關係如何區分

借貸關係與合夥關係如何區分

借貸關係與合夥關係如何區分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分爲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關於民間借貸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即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否則視爲高利貸,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特徵爲:

1、民間借貸是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及公民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爲。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3、民間借貸合同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纔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或法人組織之間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民事法律關係。其特徵爲:

1、合夥協議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合夥協議是處理合夥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約定,僅具有對內的效力,即只約束合夥人。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也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此即合夥的契約性。當然,合夥協議的訂立方式既可以是書面協議,也可以是口頭協議。如果合夥人之間未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夥協議,但合夥人之間事實上存在權利義務關係,進行了事實上的合夥營業,仍然視爲合夥。

2、合夥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合夥出資的形式包括以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和知識產權等四種方式出資,還可以勞務、技術、管理經驗、商譽甚至以不作爲的方式出資,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即可。

3、共負盈虧,共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既可按對合夥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贏利,也可按合夥人約定的其他方式來分配合夥贏利,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爲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民間借貸與合夥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