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認籌交納完登記金,反悔了退不退?

定金、訂金、意向金、誠意金

買房認籌交納完登記金,反悔了退不退?

買房時各種金讓人頭大

而這些“”在法律層面完全不同

房屋買賣過程中

常常因爲這些“金”產生糾紛

今天,以一起購房糾紛釋法

看看這些金之間到底有什麼區別?

誰可退,誰不可退?


      在商品房開盤發售前,開發商往往會推出預先交納誠意金或登記金,後期買房優惠的認籌活動。但登記金、誠意金屬於什麼性質,萬一將來反悔了好不好退還,估計很多消費者還是搞不太清楚。日前,濰坊寒亭法院便審結一起消費者起訴開發商退還登記金的案件


      2020年5月10日,寒亭區的孫女士與某置業公司簽訂一小區《認籌協議書》,並依約支付登記金20000元,約定如在公開發售日孫女士不能認購意願物業或者放棄正式認購意願,置業公司將於公開發售日後30天爲其辦理全額無息退還登記金手續。後孫女士未選到意願房屋,多次要求退還登記金,但置業公司卻拒不退還。

 案例解讀 ·


      法庭上,被告置業公司辯稱,原告孫女士於2020年6月21日至售樓中心選定房號後,已從系統進行登記,並保留該房號不再售賣給他人,被告履行主要義務,認購協議事實上已形成,應認爲原告交付的登記金轉化爲定金。原告後期反悔不再購買房屋,根據定金罰則,被告可不予退還定金。

      經審理後查明,2020年5月10日,原、被告簽訂《認籌協議書》一份,約定:原告已對被告預售的樓宇作了充分了解,自願依照本協議約定向被告發出認購意願。原告同意簽署本協議書時,支付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作爲優惠登記金。原告支付的登記金在簽署正式認購協議後,被告有權將登記金轉爲認購定金,登記金收款收據將更換爲認購定金收據。如公開發售日不能認購到原告意願物業或者原告放棄正式認購意願,被告將於公開發售日後30天內通知原告到指定地點,原告憑本協議書原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登記金收款收據辦理全額無息退還登記金手續。協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元登記金。後原、被告未能簽署正式認購協議書,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登記金,被告不同意返還,雙方爲此形成糾紛。


      法院認爲,原、被告簽訂的認籌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20000元登記金。但公開發售日後,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正式認購協議,可以認定原告未認購到意願物業,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於公開發售日後30天內爲原告辦理全額無息退還登記金手續,被告雖主張原告當日已選定房源,且被告爲原告鎖定此房源不再銷售給第三人,但此僅系被告的單方主張和行爲,並非雙方合意,對其主張不予採信。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20000元登記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置業公司返還原告孫女士登記金20000元。提  醒

      定金是一種擔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不予返還該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意義在於以該定金爲擔保,督促雙方按約履行合同。訂金則是一種預付款,是款項的一部分,不具有擔保的性質。而意向金、誠意金以及本案中的登記金,在法律上並沒有這些專有名詞,它既不是定金也非訂金。如何確定這類錢款的性質,應結合雙方簽訂合同的內容具體區分,本案中孫女士支付的登記金,根據雙方簽訂的《認籌協議書》來看,僅是其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並沒有擔保性質,因雙方沒有簽訂正式認購協議,所以登記金尚未轉爲定金,孫女士請求返還登記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