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全文

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全文

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全文

爲加強登山管理,促進登山活動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國內登山管理辦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經2015年10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透過,2015年1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發佈。該《辦法》分總則、登山活動管理、登山活動規範、登山活動安全、法律責任、附則6章34條,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登山管理,促進登山活動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國內登山管理辦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登山活動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登山活動是指開展登山、攀巖、攀冰、山地戶外運動等活動,登山者是指開展登山活動的團隊及個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體育與旅遊、文化相融合,將登山活動與促進全民健身等體育運動相結合,推動全省登山等體育健身消費及體育產業發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全省登山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登山管理。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旅遊、環境保護、公安、外事僑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登山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登山戶外運動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自律自治制度,依法開展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登山戶外運動組織參與登山管理事務,促進登山活動穩定持續發展。

第六條省登山戶外運動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接受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依法開展活動,普及登山知識,維護登山戶外運動組織和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協調服務等作用。

第二章 登山活動管理

第七條山峯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及社會需求,結合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要求,依法開展登山活動資源調查與風險評估,加強登山活動基礎設施規劃與建設,完善相應公共服務,實現有序開放。

海拔3500米以上可供攀登山峯,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經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山峯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宣傳推介、政策扶持、協調服務等措施,推進本地區登山活動資源合理利用和登山活動健康發展,健全登山活動資訊發佈、風險提示、應急救援等相關配套制度,協調解決登山活動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山峯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登山活動管理公共資訊與諮詢平臺,無償向登山者提供攀登山峯名稱、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氣候條件、風險等級、配套設施、交通資訊、攀登指引、應急救援等必要資訊與諮詢服務。

第十條 山峯所在地市(州)、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登山活動相關知識的宣傳,引導登山者增強自我風險防範意識、採取安全預防措施。

登山活動區域發生可能危及登山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山峯所在地市(州)、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佈登山活動安全警示資訊,採取安全防範與應急處置等措施。

山峯所在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山峯管理機構)在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登山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鼓勵登山者參加登山戶外運動組織舉辦的登山知識、技能的培訓與體能訓練活動。

第十二條 登山活動組織者根據登山活動風險等級依法投保相應的責任保險,登山者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三條 經營攀巖等列入國家公佈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的登山活動,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經營許可手續,依法實施責任保險制。

第十四條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公佈山峯,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許可條件、組成登山團隊,並於登山活動實施前10個工作日向山峯所在地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攀登海拔7000米以上公佈山峯,在登山活動實施前90日向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未公佈山峯,登山活動發起單位應當在活動實施前3個月向山峯所在地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登山活動計劃中涉及依法需要政府其他部門批准的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攀登山峯活動的許可條件和申請材料目錄在政務服務視窗及政務網站上公佈。

第十五條 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登山團隊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給予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變更攀登季節、線路或山峯的,登山團隊應當重新申請,但遇緊急情況時除外。

第十七條 市(州)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批准的登山活動,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山峯所在地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山峯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在海拔3500米以下山峯開展登山活動的登山者,可以在活動實施前向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登山戶外運動協會、山峯管理機構或山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行前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人員的基本資訊、活動日程、聯繫方式等事項。

接受登記的單位應當爲登記者提供必要的資訊與諮詢幫助,並對登記資訊予以保密,除因應急救援需要,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三章 登山活動規範

第十九條 開展登山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民族習俗、宗教信仰;

(二)遵守有關安全警示規定,對暫時限制、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三)禁止在登山活動區域內安放紀念標誌和其他物品;

(四)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

(五)未經批准,不得采集動物、植物、礦物及其他自然標本;

(六)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

(七)對登山活動中產生的廢舊裝備等物品和生活垃圾的處理應符合環境衛生及保護規定。

第二十條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峯的國內登山團隊,登頂成功後,可由省登山戶外運動協會確認發給登頂證書,並報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達到國家登山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的個人,可按國家規定申報等級運動員稱號。

第四章 登山活動安全

第二十一條登山者應當具備對登山活動的風險認知和應急自救能力,做好知識、技能及裝備等方面的事前準備,採取必要安全預防、保護措施,並承擔活動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二十二條登山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登山團隊及活動組織者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救助和處置措施,對活動成員作出妥善安排;必要時向登山活動經營者、山峯管理機構、當地政府及相關機構及時提出請求、尋求救助。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峯的登山團隊在登山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並於活動結束後將意外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

第二十三條山峯管理機構、登山活動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行業安全標準,制定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對直接服務於登山活動的人員開展有關登山事故救援的專業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

登山活動事故發生後,山峯管理機構、登山活動經營者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並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二十四條 登山戶外運動協會應當加強有關登山安全管理與緊急處理及救援等方面的知識宣傳,提供登山事故救援人員專業培訓和救援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和發展登山事故救援的志願者組織,積極參與登山事故救援的公共服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山峯所在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登山活動應急管理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登山事故救援應對機制。

海拔3500米以上公佈山峯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依託山地救護力量建立登山事故救援隊伍,依法履行公共救援職能。

第二十七條登山活動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啓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採取措施,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和登山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條 登山事故救援活動應當在保證救援者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登山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關組織和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峯登山活動;

(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警示規定從事登山活動;

(三)對採取的暫時限制、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等不予配合。

第三十條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峯登山活動或者擅自變更攀登季節、路線或者山峯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登山團隊予以警告、責令停止登山活動、成績不予認定;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體育、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登山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爲,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來四川省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峯,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外國人來華登山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