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只要正犯的行爲符合構成要件並且違法,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責任,即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責任能力以及是否具有故意,只要幫助行爲與正犯的不法具有因果性,而且幫助者認識到了正犯的行爲及其結果,就可以認定幫助犯的成立。

換言之,只要現有證據表明他人(正犯)利用資訊網絡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不法行爲,根據限制從屬性說的原理,實施幫助行爲的人就成立幫助犯。至於他人究競是誰、他人是否被查獲、他人是否具有責任,都不影響幫助犯的成立。在此意義上說,即使不增設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也完全能夠妥當處理所有的幫助行爲。事實上,最終認定爲本罪的情形並不多。

(一)明知他人違法進行賭博遊戲,仍爲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結算業務,並按比例收取手續費的行爲。

(二)行爲人明知他人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於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行爲,仍幫助其開辦銀行卡這些行爲比較常見,往往是違法犯罪分子要求你用自己身份證辦理幾張銀行卡,並承諾一張銀行卡支付你多少費用。

(三)行爲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這裏常見的是其上線實施違法犯罪行爲,而你自己仍然爲其提供支付結算業務。

(四)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比如常見的幫助微信解封行爲。

(五)行爲人透過租用服務器,安裝偷盜軟件在特定的電腦上,從而將其僞造成網吧的電腦,獲取網絡遊戲中的特權服務,其行爲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另一行爲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援,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實施這種行爲的在近幾年比較常見,因此而被騙的被害人也數不勝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