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構成要件

現如今網絡的發展給我們的生活提供了無限的便利,不過利用資訊網絡犯罪已成爲現代社會當中一個非常常見的犯罪了,所以如果透過資訊網絡犯罪的話,是要被判處刑罰的,不過在我國《刑中有一個罪名叫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這是一種從屬性的罪名,也就是說它的主要特點在於幫助,那麼這個罪名到底是什麼意思,以及量刑和立案的標準是什麼呢?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構成要件

一、該罪的定義:

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它的意思是明知道他人是在利用資訊網絡進行犯罪活動的,但是並沒有阻止,而且爲其犯罪提供一系列的便利,包括互聯網接入和服務託管,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是打廣告,幫助其宣傳等等,這一系列的行爲都可以獨立成爲一個罪名,叫做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

二、對於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介紹。

第一是主體。

在我國,這個犯罪活動的主體屬於一般主體,也就是自然人,並沒有什麼其他的限制,只要是在《刑已經達到了可以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就可以。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爲這個罪的犯罪主體,所以條件來講還是比較寬泛的。

第二是主觀方面。

就這個罪名來講,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的,因爲是知道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爲其提供幫助,所以這裏主觀心態一定是故意的,過失是不可能成爲這個罪名的。所以在認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對於當事人主觀心態的判斷,如果是故意的話,可以認定爲這個罪,如果不是故意的話,那要透過別的方式來對主觀心態進行一個進一步的判斷。

第三個是客觀方面。

如果想認定爲這個罪的話,那麼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刑所明確規定的行爲,即是爲其他人提供了互聯網接入,或者是服務器託管以及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來幫助他人進行犯罪,一定是有具體的行爲的,這是一種作爲性之類的犯罪,如果自己本身並沒有什麼做,或者是僅僅提供了精神上支援的話,是不屬於這一個幫助資訊網絡活動罪的。

第四個是侵犯的客體。

對於侵犯的客體來講,一定是對於我國的網絡秩序和網絡安全有着一定的威脅,對於這個方面的威脅是十分嚴重的,因爲這非常有可能導致網絡癱瘓,或者是他人的個人資訊泄露而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所以我國對於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專門立了一個罪名來制止這種行爲。

以上就是我國對於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一些相關規定,這個罪名是新增的,來表示我國對於資訊網絡的打擊態度,網絡並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出現了違法的行爲的話,那麼也應當受到懲罰的,對於這個罪名,我國的打擊力度非常的大,所以一旦發現的這種情況的話是可以舉報給相關部門的。